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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社东莞4月29日电 (李映民 李纯)广东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、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9日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的通知》,对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上调销售价格的间隔时间,由取得预售许可证(现售备案证书)后半年延长至一年,涨幅不超过3%(含本数)。 

  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城市,东莞近年来房价涨幅明显。为了调控房价,东莞已经发布多项调控政策。此次新政是继去年7月东莞出台楼市限购、限转让政策及今年2月发布6条楼市重磅新政后,再次出台楼市新政。 

  根据此次新政,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,实行明码标价和“一房一价”,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》实行明码标价,不得有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,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等违规行为。东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,将加大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,并加强联合惩戒。 

  根据通知要求,经审核确认的新建商品住房申报价格,作为该项目在本年内申请办理预(现)售批次的平均申报价格,开发企业可根据拟办预(现)售楼栋的情况自行定价,但须以幢(栋)为单位申报销售价格,同一批次不同幢(栋)申报均价相差幅度不超过10%,地面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住宅同一批次不同幢(栋)栋申报均价相差幅度不超过40%,同一幢(栋)单价最高与单价最低的住宅单价相差幅度不超过25%。(完)


(责任编辑 :叶玮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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